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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铁腕治霾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行
机动车禁限行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11-28 15:45  来源:凤县环保局  【字体: 】  浏览次数:
  

为及时应对重污染天气,减少大气污染,保护公众健康,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陕政函[2017]231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宝政发[2017]40号),经市政府同意,市铁腕治霾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对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实行限行。现就有关限行措施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区域

市区经二路、新建路、中山路、东风路、行政大道、高新大道(科技路什字以西)、陈仓区东大街、西大街。

二、禁限行对象

宝鸡市禁限行区域内的机动车(含公务用车及外地机动车,特种车辆除外),使用临时号牌的机动车。

三、 禁限行规定

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期间,每日7:00-20:00小型机动车(含外地籍车辆)限行两个车牌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即星期一限行尾号为1和6、星期二限行尾号为2和7、星期三限行尾号为3和8、星期四限行尾号为4和9、星期五限行尾号为5和0的小型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工程运输车、重型货车禁止在市区上路行驶(在公安交警部门办理通行证的货车除外)。在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期间,每日7:00-20:00小型机动车(含外地籍车辆)按车牌尾号单、双号限行(若尾号为英文字母,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即公历日期单日限行尾号为单号,双日限行尾号为双号的小型机动车;各类载货汽车禁止在市区上路行驶(在公安交警部门办理通行证的货车可在实行限号路段以外的路段行驶)。

国家法定节假日(含星期六、日)小型机动车不限号通行。纯电动汽车、出租车及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执勤执法车辆等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

禁限行措施启动及发布: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的启动和解除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市公安交警和环保部门执行机动车限行措施。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交警、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查处。

此《通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宝鸡市铁腕治霾指挥部办公室

2017年11月22日

[网络编辑:李翔]